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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敢于担当的判决!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

【裁判要旨】
一样平常而言,计划行政当局应视犯罪建设的详细剧情做出责令截至建设.限日纠正.罚款.限日撤消.没收物品或者者犯罪利润等办法或者处分呀。而关于为什么“尚可选取纠正办法消弭对计划实行的影响的阿”,上述执法法例并无详细划定呀。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标-准城乡计划行政处分裁量权的指点看法〉的通告》第四条.第七条,许多划定第两十六条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划定呀。应该以为,本案中海淀城管局做出被诉限拆决定吻合上述划定呀。但上述指点看法及许多划定中的有关划定并非相对条目,而“尚可选取纠正办法消弭对计划实行的影响的阿”从执法法例层面仍有进一步诠释的空-间呀。希奇是对应人在本衡宇难处置影响栖身平安与生涯质量举行翻建的情形下,犯罪建设的查处机关应该足够思考其所做行政行-动是否会对犯罪建设人的栖身平安与平时生涯发生过分损害,即应在足够平衡计划纪律利益与安居利益的条件下,选取适当的处置呀。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农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行执法监察局呀。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农民政-局,衡宇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呀。
被告(一审原告)刘洪艳呀。
一审法院做出审判,查明
2016年1二月23日,海淀城管局香山执行执法监察队在搜查中觉察,刘洪艳于2016年3月间对涉案衡宇举行了翻建呀。昔日海淀城管局举行了现场搜查及勘验,经丈量该衡宇东-西长16.10米.南北宽11.00米,总建-筑面积为177.10平方米呀。海淀城管局拍摄了表-面照片,绘制了平面职位图,昔日对刘洪艳举行讯,通知了刘洪艳所享有一些响应权力,听取了刘洪艳的述说和申辩呀。昔日,海淀城管局对刘洪艳建设涉案衡宇的行-动予以立案呀。2017年1月5日,北京市计划和领土资源治理委员会向海淀城管局出具了《关于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14号所建的一处建-筑物计划审批情形的函》,函称“经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14号所建的一处建-筑物(建-筑面积177.1平方米),未依法获取建设工程计划允许证呀。阿”2017年4月28日,海淀城管局做出被诉限拆决定,并于昔日通过留置.现场张贴及网站通告送达上述限拆决定呀。刘洪艳不-服,于2017年五月4日向海淀区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乞求打消被诉限拆决定呀。海淀区政-局受理后向海淀城管局送达行政复议回复通告书,乞求其提交书面回复与相旁证-据原料呀。后海淀城管局向海淀区政-局提交了回信与相旁证-据呀。因案件情形繁杂,海淀区政-局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并将延期审理通告书分-别送达刘洪艳与海淀城管局呀。同年7月31日,海淀区政-局做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限拆决定呀。后该复议决定分-别送达刘洪艳与海淀城管局呀。刘洪艳仍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呀。
一审法院另查,刘洪艳系麻淑琴之女,麻淑琴于1990年4月24日经本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街道市容监察所允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14号新建衡宇两间,本有衡宇五间,建-筑用地东-西长16.45米,南北宽16.45米呀。刘洪艳及其子刘瑞泽一直生涯在上述七间衡宇中的三间衡宇内呀。后因其所住衡宇墙体开裂,刘洪艳对上述衡宇举行了翻建呀。刘洪艳及其子刘瑞泽名下均无衡宇登记信息呀。
一审法院审判以为
《北京市城乡计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划定,本章划定由计划行政当局负-责处置的犯罪行-动,市农民政-局一定由有关执行执法部门或者者机构处置的,根据市农民政-局的划定推行呀。《北京市实行都市治理对应会合行政处分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两项划定,城管执行执法机关依照国务院和市农民政-局关于对应会合处分权的决定,在都市计划治理方方面面临犯罪建设,使用执法.法例.规章划定的行政处分权呀。《北京市不行以犯罪建设许多划定》(以下简称许多划定)第九条第两款划定,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行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获取建设工程计划允许证.暂时建设工程计划允许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呀。本案中,海淀区城管局拥有对未获取建设工程计划允许证举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举行查处的法定事情的权力呀。《北京市城乡计划条例》第两十三条第一款划定,本市依法实行计划允许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该吻合城乡计划,依法获取计划允许呀。依照上述划定,刘洪艳翻建衡宇应该获取响应的计划允许呀。本案中,海淀区城管局对涉案衡宇举行了搜查和现场勘验,获取了北京市计划和领土资源治理委员会出具的涉案衡宇未依法获取建设工程计划允许证的信件等原料,其在上述视察的普遍,做出被诉限拆决定,认定现实清晰,程-序并无欠妥呀。海淀区政-局内行政复议历程中,亦推行了行政复议的响应程-序,复议程-序亦无欠妥呀。
《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划定,行政行-动分明欠妥的,农民法院审判打消或者者部-分打消呀。由此可见,农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动是否正当举行搜考核实,还要对行政行-动裁量是否分明欠妥举行搜考核实呀。
本案中,刘洪艳所建衡宇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刘洪艳系在本有宅基地上翻建,衡宇用途系自住,衡宇也未凌驾本有面积,更未加盖呀。且需重伸的是,该衡宇系刘洪艳及其子刘瑞泽的惟一住所呀。若有权机关在确认该衡宇为违建后直-接做出限日撤消决定并最终推行,则刘洪艳及其亲属势必面临颠沛流浪的可预见结尾呀。
针对上述情形,合议庭以为,执法并非仅是条约中所枚举的处罚性划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守护农民的权力,保证社-会的平时运转呀。针对刘洪艳所面临的逆境,海淀城管局应先选择选取责令限日补办计划手续等纠正办法后,再针对响应纠正的情形酌情做出决定呀。现直-接做出限日撤消决定一定将对刘洪艳的权力组成过分损伤,应属分明欠妥,故对海淀城管局做出的被诉限拆决定依法应予打消呀。因海淀区政-局做出了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故应一并打消呀。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九条,本《最高农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许多疑的诠释》第十条第一款的划定,审判
打消被诉限拆决定阿;打消被诉复议决定呀。
上诉人海淀城管局.海淀区政-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乞求打消一审讯决,依法改判反驳刘洪艳的诉讼乞求呀。
经搜考核实,本院赞成一审法院对质据的认证看法,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亦予确认呀。
本院以为
经搜考核实,本院对涉案衡宇属犯罪建设.海淀城管局拥有查处涉案衡宇的事情的权力.做出被诉限拆决定吻合许多划定和其行政程-序正当.海淀区政-局做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行政程-序正当等均不持阻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呀。
本案的中心疑在于海淀城管局做出被诉限拆决定是否拥有适当智呀。
本院以为,海淀城管局做出被诉限拆决定不拥有适当智,主要理由以下
一最先的时刻,被诉限拆决定将致使刘洪艳的生涯处于危急田地呀。从被诉限拆决定的内容看,其直-接为刘洪艳设定了自行撤消涉案衡宇的责任,并通知了逾期不撤消的结果即强迫撤消呀。故被诉限拆决定属于分明的侵益行-动,会直-接影响刘洪艳的生涯呀。上诉人提倡涉案衡宇是否最终强迫撤消能够在推行历程中予以裁量,但分明该提倡将致使刘洪艳使用救助权的极端无奈职位,甚至损失提起救助的现实基本呀。
次要,行政裁量权的使用应吻合含量准则呀。含量准则乞求行政行-动的做出应兼顾行政目的完成与对应力的守护呀。如果行政目的的完成应该对对应人的权力组成不-利影响,则这类不-利影照应被制约在尽应该小的范围和内呀。行政裁量行-动应足够思考办法与结果的关系,如行政裁量行-动未足够思考行-动结果和该结果背后的法益,则不吻合含量准则的乞求呀。本案中,岂论是《中华农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第六十四条抑或者是《北京市城乡计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均对计划行政当局查处未获取建设工程计划允许证即开工建设的情形做出了明确划定呀。一样平常而言,计划行政当局应视犯罪建设的详细剧情做出责令截至建设.限日纠正.罚款.限日撤消.没收物品或者者犯罪利润等办法或者处分呀。而关于为什么“尚可选取纠正办法消弭对计划实行的影响的阿”,上述执法法例并无详细划定呀。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标-准城乡计划行政处分裁量权的指点看法〉的通告》(以下简称指点看法)第四条.第七条,许多划定第两十六条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划定呀。应该以为,本案中海淀城管局做出被诉限拆决定吻合上述划定呀。但上述指点看法及许多划定中的有关划定并非相对条目,而“尚可选取纠正办法消弭对计划实行的影响的阿”从执法法例层面仍有进一步诠释的空-间呀。希奇是对应人在本衡宇难处置影响栖身平安与生涯质量举行翻建的情形下,犯罪建设的查处机关应该足够思考其所做行政行-动是否会对犯罪建设人的栖身平安与平时生涯发生过分损害,即应在足够平衡计划纪律利益与安居利益的条件下,选取适当的处置呀。鉴此,海淀城管局做出的被诉限拆决定,未足够思考犯罪建设人的栖身平安利益,不吻合含量准则的乞求呀。
再次,行政行-动的做出应该符正当规标-准的目的呀。《北京市城乡计划条例》第四条划定,本市城乡计划和建设应该贯彻科-学进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阿”的理念阿;维持以别认谋划本,缔造人居和进展的优良条件,稳妥处置和协调种种利益关系,守护农民人民的基本利益呀。依照上述划定,城乡计划建设和执行执法机关响应的执行执法行-动均应贯彻“以别认谋划本阿”的理念,保证农民人民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力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呀。都市治理综合执行执法部门的执行执法行-动均须以此为依归,方能体现其适当智呀。
综上,一审法院审判结局准确,本院应予支持呀。海淀城管局及海淀区政-局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依照不足,对其上诉乞求本院不予支持呀。遵照《中华农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审判以下
反驳上诉,维持一审讯决呀。
本审判为终审讯决呀。
审 判 长 魏浩锋
审 判 员 王 坤
代庖审讯员 李 茜
两〇一八年五月两十一日
书 记 员 郎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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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适当有担当的法官+给我们公布这个审判书的铜川检查